金沙县A水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公司主要经营小型水电站开发等电力业务。周某某系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谭某某系A公司原会计。
2014年,周某某以其个人资金需求为由向谭某某借款40万元,双方利用周某某保管A公司法人印章之机,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加盖A公司法人印章。谭某某将借款转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偿还部分利息后便没有继续偿还剩余借款本息。2018年,谭某某以A公司向其借款40万元没有偿还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主持谭某某与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A公司分期偿还谭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欠付利息20.4万元。此后,A公司没有履行调解协议,谭某某遂申请法院对A公司账户等财产查封冻结并强制执行。
2021年,A公司其他股东获悉案件情况后,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周某某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向金沙县检察院申请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金沙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通过大量调查核实取得了原审诉讼涉及债权债务系谭某某与周某某之间个人债权债务,与A公司无关,谭某某、周某某恶意串通,将周某某个人债务通过民事诉讼转嫁给A公司等虚假诉讼证据。金沙县检察院提请毕节市检察院抗诉后,毕节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22年5月,再审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监督意见,驳回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A公司的股东们得知再审判决结果后,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至此,困扰A公司近5年的虚假诉讼案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终得解决。但,毕节市检察机关并未就此止住监督脚步,而是按照贵州省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护航“十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一企一策”的要求,针对A公司内部管理混乱,A公司重大财产损失没有获得赔偿,周某某、谭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没有被依法追究等情况,积极做好对A公司合规性治理、支持起诉等后续法律监督工作,争取为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监督支持,早日实现企业守法规范经营,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