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一、单位概况
(一)检察院主要职能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行使检察职权。主要职权有: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省、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开展检察工作。
2、依法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3、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等相关工作,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及预防措施。
4、依法对民事、经济、行政审判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请抗诉。
6、受理贪污、贿赂等犯罪举报,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检举和信访工作,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7、开展检察技术工作,负责检验鉴定送检、同步录音录像和检察信息网络建设。
8、负责本院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
9、负责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司法警察和其他检察人员工作。
10、负责本院检察工作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1、负责本辖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本检察院承办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24个处室。本级预算。
二、毕节市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毕节市检察院决算情况说明
1、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支决算总计8639.88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110.58万元,增长1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以及我院“两房”及其他业务经费、附属设施及其他公用经费支出较往年提高。
2、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7963.9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963.93万元,占100%;;行政运行支出2435.47万元,占30.58%;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031万元,占12.95,其他检察支出605万元,占7.6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万元,占0.2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5.66万元,占0.70%,城乡社区支出3710万元,占46.58%,住房保障支出109.8万元,占1.38%。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4370.43万元,支出决算为4370.43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4186.75万元,占95.8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7万元,占0.39%;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56.88万元,占1.30%;
住房保障支出(类)109.8万元,占2.51%。
4、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606.6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224.6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382.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5、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69.66万元,比上年减少99.63万元,降低58.85%,减少原因是我院车辆在2015年时执法执勤用车及公务用车都作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反映,2016年车辆改革后,执法执勤用车费用不再列入公务用车费用,执法执勤用车实际费用是63.1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89万元,占8.46%,比上年增加5.89万元,增长100%,增加原因是2016年高检院组织人员到台湾考察学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75万元,占75.72%,比上年减少63.11万元,降低54.47%,减少原因是执法执勤用车不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接待费支出11.02万元,占15.82%,比上年减少3.21万元,降低22.55%,减少原因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十项规定以及我市关于公务接单相关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89万元。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培训费、差旅费共计5.89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2.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48.7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02万元。主要用于机要通信车运行维护费。2016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
(3)公务接待费11.02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1.02万元,主要是上级院对我院工作检查指导以及下级院到我院请示汇报工作。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74批次,554人次。
(4)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3710万元,本年支出371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征地和拆迁补偿财政拨款支出3710万元,主要是用于我院项目建设中向毕节市信泰投资公司借款偿还及我院“两房”及其他业务用房建设、附属设施建设等。
(5)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72.04万元,比2015年增加215.40万元,增长137.51%,主要原因是车改后人员交通补贴以及我院在金海湖新区办公后,电费、燃气费大幅增加所致。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8.7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8.76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24辆,其中, 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我单位项目未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九)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指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指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财政监察(项):指反映财政监察派出机构的专项业务支出。 (二十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指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十五)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十六)农林水支出(类)其他农林水支出(款)其他农林水支出(项):指反映除化解债务支出以外其他用于农林水方面的支出。 (二十七)农林水支出(类)农业综合开发(款)机构运行(项):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基本支出。 (二十八)农林水支出(类)农业综合开发(款)其他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项):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其他支出。 (二十九)金融支出(类)金融发展支出(款)其他金融发展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金融方面的支出。 (三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我院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扣5%,单位缴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