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一个叫“贵州小伙伴”的微信群,后与该微信群里的黄某加为微信好友,黄某让李某某收购身份证,并以每张身份证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
从2021年6月至2021年底,嫌疑人李某某及其联系的朋友、同学等人共收购他人身份证70余张售卖给黄某。
至案发时,李某某提供他人身份证信息共计70余条,牟利1.7万余元。
目前,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检察官点评】
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检察官提醒广大公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身份等信息,不要买卖他人身份信息,守护好自己的私人信息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