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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任酒驾应担责 结伴出行需谨慎
        时间:2022-06-02  作者:莫时凯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被他人唆使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唆使他人醉驾的同案犯进行了追诉。

          2022年3月某日晚,犯罪嫌疑人黎某某、韦某某在独山县某镇朋友家吃饭,期间黎某某饮了酒,晚饭结束后,韦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黎某某到某镇街道,到某镇街道路口时韦某某接到朋友电话有事要离开,便叫饮酒后的黎某某将该辆小型轿车驾驶到附近的停车场内停放。随后,犯罪嫌疑人黎某某驾驶该辆小型轿车前往停车场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黎某某危险驾驶案件时,认为黎某某的醉酒驾驶行为,系韦某某的唆使行为引起,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韦某某饮酒后的黎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共犯,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移送起诉意见,追诉了韦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并将两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提醒各位车主和驾驶员,为了行车安全,千万不要唆使或者放任饮酒人员驾驶机动车,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明知驾驶人饮酒,仍放任其“醉驾”的,以共犯论处。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秉持“匠心独检、筑卫南门”的理念,不枉不纵办理每个案件,增强办案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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