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免去张华、彭福颜同志职务的议案
赫章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向赫章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请免去:
张华、彭福颜等2名同志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检察长:彭祥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