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甘某某诈骗罪一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简要案情:2022 年 1 月,被告人甘某某因欠别人的钱,便萌生了通过租赁车辆来抵押换钱还账的想法。2022 年1月29日,被告人甘某某经他人介绍,到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假称租用李某某的宝马轿车 10 天,被告人甘某某在李某某处将宝马轿车租赁后,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将该车以 95000 元抵押给陈某某,抵押所得款被其用于支付租车费和归还欠款。经绥阳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被甘某某抵押的的宝马车价值 230000 元。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被告人甘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检察官普法
【刑法条文】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甘某某租凭李某某的高级轿车,后伪造相关证件,虚构该轿车是自己所有的事实,将该车辆抵押和转卖,以获取非法利益。故甘某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项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