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信息
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内容说明
(一)部门概况
1、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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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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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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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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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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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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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类型划分为行政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等四类,请对照填列。
2、部门人员构成:
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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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实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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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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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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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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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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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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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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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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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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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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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1表)
(二)收入决算表(公开02表)
(三)支出决算表(公开03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4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公开05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公开〉(公开06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公开07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公开08表)
(九)政府采购情况表(公开09表)
(十)资产情况表(公开10表)
(十一)非财政拨款财政收入支出决算表(公开11表)
四、2017年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1.2017年度收入决算总额为23040111.50元,比上年增加562171.32元,同比增长原因为工作人员增加,案件量增长等。
财政拨款收入23040111.50元,占100%;
2.2017年度支出决算总额为23361231.85元,比上年增加733892.89元,同比增长原因为工作人员增加,案件量增长等。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决算总额为23040111.50元,比上年增加562171.32元。2017年度支出决算总额为23361231.85元,比上年增加733892.89元,同比增长原因为工作人员增加,案件量增长等。
(三)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无政府采购支出。
(四)2017年度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7年资产总额 18152947.36 元,其中:流动资产6510617.45元,固定资产11642329.91元。
(五)2017年度“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294486.85万元,比上年减少106027.07元,实行厉行节约,节约开支。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