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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红花岗区陈大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指控事实罪名均获法院确认,22人获刑
        时间:2019-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7月19日上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大均等2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全案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拘役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以陈大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利用村民组长和村民议事代表身份,操纵村民议事组织,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在辖区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遵义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先后实施了多起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等犯罪以及其它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均予以确认,结合各被告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情节,依法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在审查起诉中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的11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对被告人陈大均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中林、张光东、史天亮等13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所参加的犯罪分别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年零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对被告人陈庭全、李吉生等8人以其所犯罪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从严打击,遏制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改善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拟稿:李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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